新華社電 墨西哥電信服務商“iFone”6日打贏一樁商標侵權官司,有意向用美國蘋果公司智能手機“iPhone”打廣告的墨西哥移動通信市場三巨頭索賠。
  美國蘋果公司2007年首次註冊“iPhone”商標,而iFone有限公司2003年就把“iFone”註冊為電話呼叫中心等定製服務的商標,且這家企業不運營手機業務。
  作為監管部門,墨西哥知識產權研究院當天裁決,墨西哥移動通信市場三家大型服務提供商,即美洲移動通信公司、電話公司(Telefonica)和行動電話通話服務公司使用“iPhone”推銷各自的手機業務,但這一商標發音與“iFone”相同,兩者容易混淆,因而構成對iFone公司的侵權。
  iFone公司律師愛德華多·加利亞斯特吉說,裁決結果給這家小型電信商對三巨頭髮起民事訴訟鋪平道路;根據法律,iFone公司可以要求三巨頭把用“iPhone”作廣告所得銷售額的40%作為賠償,那將價值超過10億美元。
  蘋果公司曾主張iFone公司不得使用“iFone”商標。路透社報道,這家美國企業2009年起訴iFone公司侵權,但輸了這樁官司。  (原標題:墨西哥“iFone”贏“iPhone” 電信商可索賠10億美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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