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報訊 記者周芬棉 中國證監會近日發佈重新制定後的《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運作辦法》),作為新基金法的配套規章,《運作辦法》是基金募集、申購贖回、投資、收益分配及持有人大會等環節須普遍遵守的業務規範。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。
  重新制定後的《運作辦法》最大亮點是,按新基金法的要求,將公募基金產品的審查由核准制改為註冊制。為此要對監管理念、監管方式等進行改革。主要是將產品審查轉向以保護投資者為導向,以信息披露為中心,保障投資者知情權,強調市場主體歸位盡責,註重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原則,確保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;減少對微觀活動的干預,釋放市場主體創新活力,支持市場主體圍繞客戶需求自主設計發行公募基金,支持管理人與投資者利益綁定的費率結構,不限制產品發行數量,不人為調控審查節奏,不干預產品發行時間。
  同時,優化許可程序,建立標準明確、運作規範、制約有效的公募基金註冊審查制度。建立產品電子審查系統,提高審查效率。對成熟產品實行20個工作日完成審查的簡易程序。及時向市場公示審查標準、審查程序、審查結果,提高監管透明度。
  監管從事前轉向事中和事後,形成放而不亂、活而有序的新機制。有效利用交易所一線監控以及獨立第三方托管機制,輔以風險為導向的現場檢查,及時發現制止基金違規行為,建立註冊許可與日常監管執法的聯動機制,提高違規失信成本。通過這些舉措,目標是在激發市場活力的同時,提升公募基金行業的合規誠信水平。
  證監會發言人鄧舸介紹,《運作辦法》條文修改重點體現四方面內容: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,將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貫穿始終。準確把握新基金法對公募基金產品註冊制的精神實質,在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基礎上推進基金行業的市場化改革;進一步規範基金運作,著力解決當前的一些突出問題,防範系統性風險;適應今後一段時期行業發展的需要,進一步拓寬行業創新空間。
  (原標題:產品審查由核准制改為註冊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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